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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包装标签亟待标准

日前,笔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关节镜器械辖区某药店出售的医疗器械类贴剂(俗称膏药)外包装上标识的品名与供货方供应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上的商品名不相符且所用字体大于产品称谓文字的两倍,疑为假充医疗器械,并予以立案查询。但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查实,该产品确系产品包装上所标明的合法医疗器械出产公司所出产的规范产品汽化电切镜,关于外包装上的品名公司称是含文字的商标而非商品名。由于产品系由规范途径购进,也为合法公司出产,其包装标识也未直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该案结束只能做撤案处置。
此案致使笔者反思,作为药监执法人员权且不能通过专业知识根据外包装和产品注册证号等相关信息区分产品真伪,更何况是通常的消费者。为此,一次性医疗器械笔者建议,对医疗器械包装标签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处理。
一、医疗器械包装标签存在误导消费者表象
据笔者查询晓得,耳鼻喉科手术器械厂家当时市场上出售的医疗器械类贴剂,存在通过称谓和包装误导消费者表象:一是一个医疗注册证号多个品名。某些公司善打擦边球,其出产的医疗器械类膏药,只取得一个批准文号,注册的产品称谓也只需一个,它的功用规划及组成是一样的,产品适用范围也是一样的,可是却冠以多个所谓的“商标”称谓,外包装也有多种。如笔者所查询的河南某公司出产的“××止痛贴”,就有“××磁疗贴”、钛夹“××追风贴”……多个极具吸引人眼球的“商标”名,外包装也五花八门。二是外包装上“商标”称谓出色,而真正在药品监管部门注册的产品称谓只在不和或以很不显眼的办法标明。
二、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误导消费者处置难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处理规矩》第十一条规矩:“医疗器械的产品称谓应当清楚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着方位,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称谓一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处理规矩》第十二条规矩:尿道膀胱镜厂家“医疗器械有商品称谓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一同标明商品称谓,可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明的商品称谓一同。一同标明产品称谓与商品称谓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称谓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称谓文字的两倍。”可是,关于公司运用含文字的注册商标举动却并未予以规范,以至于通过出色“商标名”来诱导消费者表象一贯得不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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